林章偉
  現行法律對跨刑事責任年齡同一罪名犯罪的累犯問題存在缺位,導致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存有爭議。
  實踐中,跨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累犯適用大致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當行為人再犯罪時,只要單獨考慮其前案成年後犯罪的判決結果,即可確定累犯成立與否,這種情形的司法適用較為明瞭,不存在爭議。但另一種情形,行為人前罪中未成年時與成年後所犯的是同一罪名,前罪的判決結果既包含了對未成年時犯罪的評價,也包含了對成年犯罪的評價,在該判決結果中無法區分,無法考量成年犯罪的部分是否達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行為人再犯新罪時,是否適用累犯就出現了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該種情形前罪混有成年犯罪,不能適用未成年人累犯的例外規定。一種意見認為,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不認定為累犯。但這樣的做法明顯有失公允,一律適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會導致一些人拿著未成年人這道“免死金牌”肆意犯罪,可能造成放縱犯罪的結果。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以行為人前罪成年後犯罪是否達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作為認定累犯的前提條件,是較為準確、合理適用累犯的做法。
  筆者認為,跨刑事責任年齡同一罪名犯罪的累犯問題解決的路徑是:1.重新核查前罪判決主文,剝離出被告人成年後犯罪的事實及情節;2.對被告人前罪成年後犯罪部分單獨作出量刑;3.得出結論,被告人前罪成年後犯罪部分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即可認定為累犯;反之,適用刑法第65條關於未成年人排除累犯適用的規定,不認定為累犯。
  (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跨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累犯認定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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