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鄒平學
  《法制日報》記者範傳貴
  對話動機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在第五部分中專門強調了要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
  針對這一話題,《法制日報》記者與權威專家展開了對話。
  白皮書系統列舉權力成亮點
  記者:根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行使哪些職權?
  齊鵬飛: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
  這些權力白皮書均作了一一列舉。我認為這是白皮書的一大新意。
  記者:也就是說,白皮書此次對權力主體擁有的職權表述得更加系統。
  齊鵬飛:是的,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白皮書對國家主席行使哪些權力,中央政府行使哪些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哪些權力等,都作了一個明確的列舉。在作了這些完全確定的概念界定之後,它才來談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這個問題,才來談中央在行使全面管制權時都做了哪些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權
  記者:白皮書在第五部分談及堅決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權威時,專門強調了要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記者註意到,對於修改權的討論不多,而針對解釋權的理解,則在學術界出現過一些誤解。你們對此有瞭解嗎?
  鄒平學:的確有,一些學者在概括總結香港基本法的解釋制度或者香港基本法解釋機制的特征時,往往使用“雙軌制”或者“二元制”來描述。我認為,使用“雙軌制”或類似的“二元制”用語來描述基本法的解釋機制都是不准確、不科學的,容易引起誤解和歧義。
  記者:對於解釋權,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有著十分詳細的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既然有明確規定,為何還會產生誤解?
  鄒平學:審慎分析,可以發現第158條設定的解釋權配置及其相互關係不具有任何“雙軌制”或“二元制”的特點。
  根據憲法第67條規定,中國所有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制定的一部特別法,基本法不可能改變憲法確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制度。
  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具有全面性、全權性和主動性(自行性),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所有的基本法條款都具有解釋權。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具有最高和最終的效力,香港法院必須服從有關解釋;香港法院獲得的解釋權也只能是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
  記者:所以,正如白皮書所言,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鄒平學:是的,只有以此為前提,併在此基礎上完善與香港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才有利於維護香港基本法的權威,使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切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運行。
  (原標題: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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